是不是凶宅 要看發生地點
2018年05月09日
日前高雄市發工人清潔住宅大樓蓄水池溺斃的工安意外,造成人命損失的悲劇,社區發生死亡事件。是否應該被註記為凶宅?其實就現行的買賣契約裡,不是在專有區域發生的非自然身故,就不需要註記為凶宅,是否要告知買方就要看房仲個人了。
從2015年10月起內政部修正「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」,強制要求凶宅必須註記在不動產說明書裡,房仲業者指出,所謂的「凶宅」就是指房子的「專有區域」內發生非自然死亡,就會被要求註記為凶宅,專有區域指的就是房子包含室內及陽台的部分,因此若是故事發生在公共區域,就不需要註記為凶宅,簡單點說,若以自家房子的大門為界,發生在大門裡的非自然死亡就是凶宅,發生在大門外,即使就在家門口也不算凶宅,同時也不需要登記在「重大事項需告知」裡面。
不過實務上房仲人員是否會告知買方就見仁見智了,有的房仲認為不會主動告知,但有的房仲則認為買房早晚都會知道,為了避免日後發生糾紛,還是會口頭告知買方,但不留下白紙黑字,以免賣方感到困擾。(地產中心/綜合報導)
原文連結:http://home.appledaily.com.tw/article/realtimenews/20180509/1350055/rtn/%E6%98%AF%E4%B8%8D%E6%98%AF%E5%87%B6%E5%AE%85%E3%80%80%E8%A6%81%E7%9C%8B%E7%99%BC%E7%94%9F%E5%9C%B0%E9%BB%9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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